數碼證書登記人協議
本條款及細則由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HKIRC”,或在本協議中稱為“HKCA”)與申請數碼證書的個人或機構訂立;該申請人身分以已簽發的數碼證書所載為準。
“核證作業準則”(Certification Practice Statement)(下稱《準則》”)指HKCA用以營運其公開密碼匙基礎建設(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及提供簽發數碼證書服務的書面政策及程式聲明。HKCA的《準則》文件載於其網站:https://www.hkca.hk/cps。
“核證登記中心”(Registration Authority)指由HKCA委任、代表HKCA履行《準則》內列明之特定職能及為相關類別的數碼證書提供若干HKCA服務的機構。
“數碼證書登記人平台”(d-Cert Subscriber Portal)指讓你遞交數碼證書申請連同本協議的網上平台。
“你” 指: (i) 就數碼證書(個人)而言,於下方勾選 “我同意” 或以書面確認同意本協議的申請人/登記人;以及 (ii) 就數碼證書(機構)、數碼證書(保密)或數碼證書(伺服器)而言,其獲授權代表於下方勾選 “我同意” 或由該獲授權代表以書面確認接受本協議的申請人/登記人。
“登記人” 指根據《準則》所訂的資格準則,獲簽發數碼證書的申請人。
除非本協議另有界定,凡在本協議中使用而已在《準則》中定義的詞語或表述,均具有與其在《準則》中所載相同的涵義。
你與HKCA協定如下:
1.使用
1.1. 同意遵守《準則》全部條文
你同意《準則》的所有條款,無論該等條款是否在本協議中有明確提述。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不得損害前述規定的一般性。
1.2. 資料
你須在任何時間向HKCA(或其承辦商),不論透過核證登記中心、數碼證書登記人平台或其他方式,提供準確、完整且不具誤導性的資料。如你先前向HKCA提供的任何資料有所變更,或變得具誤導性或不準確,你須盡快通知HKCA(或其承辦商)並更新該等資料。你不得申請內容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數碼證書。
你並進一步保證及聲明:如屬數碼證書(機構)、數碼證書(保密)或數碼證書(伺服器),凡你透過核證登記中心或數碼證書登記人平台遞交數碼證書申請,申請中所列明的獲授權代表已獲你正式授權,代表你辦理及遞交該等申請及相關事宜。你亦保證及聲明,如該申請獲批准,你已獲正式授權按《準則》就相關類別的數碼證書,在核證登記中心名稱旁所列明的指定交易中使用該數碼證書。
你進一步保證,你確為所遞交申請中所述的申請人,亦為已簽發數碼證書所述的登記人。遞交數碼證書申請並不保證申請必然獲批。如申請被拒,您將會收到拒絕通知。如申請獲批准,你即須受本條款及細則及《準則》條文的約束。
1.3. 責任
你同意履行《準則》內就數碼證書(個人)、數碼證書(機構)、數碼證書(保密)及數碼證書(伺服器)的申請人或登記人應履行的一切責任。
1.4. 申請及簽發
你同意遵守《準則》中有關申請及簽發數碼證書的所有條文。你遞交數碼證書申請,即表示你:
- a) 同意就簽發數碼證書向HKCA支付適用費用,惟該等費用如經 HKCA 書面豁免則不在此限;
- b) 同意受 (i) 本條款及細則;及 (ii) 《準則》條文的約束;
- c) 同意使用私人密碼匙及數碼證書所引致的一切風險概由登記人自行承擔;
- d) 同意HKCA就其簽發的私人密碼匙及數碼證書,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
- e) 確認若你未有妥善(或根本未有)履行本條款及細則及《準則》所載的責任,你可能須就HKCA及/或其他人士(包括倚據人士)因此可能承擔或蒙受的法律責任、損失及損害作出賠償;
- f) 承諾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以保護私人密碼匙的保密性及完整性,防止其遺失、披露或被未經授權使用;
- g) 承諾在得悉私人密碼匙遺失或被破解,及/或出現任何須撤銷數碼證書的情況時,立即向HKCA作出報告;
- h) 同意HKCA可按《準則》、本條款及細則及/或就其所發出的私鑰及/或 數碼證書 所訂,就其疏忽及/或違反合約的法律責任作出限制;以及
- i) 同意HKCA可另行委任代理人或分包商履行其於《準則》及/或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責任。
1.5. 費用
你承諾就每一登記使用期向HKCA繳付《準則》所指明的訂用費。除非獲HKCA書面豁免,訂用費須於每一登記使用期開始前繳付。HKCA保留不時檢討及釐定訂用費的絕對權利,並會透過其網站公布有關訂用費。
1.6 許可
自HKCA交付數碼證書之時起(即時生效),直至有關數碼證書屆滿或被撤銷為止,HKCA授予你一項可撤銷、非專有及不可轉讓的許可,讓你按《準則》及本協議條款,以證書主體為受益人,使用每張已簽發的數碼證書及其相應配對密碼匙。
你須就任何數碼證書的使用,以及為使用數碼證書所需的任何設備及軟件負責。在你覆核並核實數碼證書內所載資料準確無誤之前,你不得安裝或使用該數碼證書。如你得悉本協議有任何違反情況或任何數碼證書被濫用,你須盡快通知HKCA。你亦須自行取得並維持使用數碼證書所需的任何授權或牌照。
1.7. 限制
你不應:
(a) 與其他使用者共用你的數碼證書或私人密碼匙,惟《準則》所允許者除外;
(b) 使用數碼證書或私人密碼匙在《準則》所述、就相關類別數碼證書於核證登記中心名稱旁所指明的指定交易以外的交易中作出數碼簽署;
(c) 修改、再授權、逆向工程或就數碼證書(除為按其既定用途使用數碼證書所必需者外)或私人密碼匙製作衍生作品;
(d) 除《準則》所允許外,使用數碼證書或就數碼證書作出任何陳述;
(e) 冒充他人或虛假陳述你與任何實體的關係,或以可能合理地導致針對你或HKCA採取民事或刑事法律行動的方式使用數碼證書;
(f) 嘗試使用數碼證書簽發其他數碼證書;或
(g) 故意建立與HKCA或任何第三者的私人密碼匙在實質上相同或極為相似的私人密碼匙。
1.8. 撤銷
HKCA可基於《準則》所述理由單方面撤銷數碼證書。你亦可不時按《準則》,透過核證登記中心、數碼證書登記人平台或其他方式向HKCA提出撤銷要求。
1.9. 續期
HKCA或會就即將到期的數碼證書向你發出提示,但確保數碼證書在到期前完成續期的責任,概由你自行承擔。
1.10. 公布數碼證書
你同意:(i) HKCA公開披露已簽發數碼證書內所嵌入的資料;以及 (ii) HKCA將你的資料轉移至位於香港境內的伺服器。HKCA保留權利使用你透過核證登記中心、數碼證書登記人平台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資料,惟該等使用須符合其網站所載的私隱政策。HKCA可按其全權酌情修訂私隱政策。
2.期限及終止
2.1. 期限
本協議於你接受之日起生效,並一直有效,直至根據本協議簽發的所有數碼證書全數到期及/或被撤銷之日(以較早者為準)。本協議終止後,HKCA授予你的所有權利及許可即時終止。
就上述任何終止,或按《準則》條款撤銷或暫停數碼證書(不論由HKCA或你單方面作出,或由你與HKCA協議作出),均無須取得任何人士(包括下文第6.9條所述任何第三者)的同意。
2.2. 終止後繼續有效
本協議中按其性質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並繼續具十足效力的所有條文,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條文:數碼證書的公布(第1.10條)、免責聲明及法律責任限制(第3條)、彌償(第4條)、爭議解決(第5條)以及雜項條文(第6條)。
3.免責聲明及法律責任限制
3.1 你的聲明及保證
你同意在適用情況下,就數碼證書的申請人或登記人須在《準則》作出的所有聲明及保證,均予以作出。
3.2 倚據人士擔保
你確認,任何適用的倚據人士保證僅為倚據人士的利益而設;你並不享有該保證下的任何權利,包括強制執行該保證條款或在該保證下提出申索的權利。 “倚據人士” 指在交易中倚賴數碼證書或數碼簽署的實體。“倚據人士保證” 指HKCA根據《電子交易條例》或《準則》所提供的保證。
3.3. 免責聲明
你確認並同意HKCA在《準則》所載的一切免責聲明及法律責任限制。
4.彌償
4.1. 彌償
你(作為登記人)同意按《準則》所載的彌償條款,就HKCA、政府及《準則》所述其他各方提供彌償。
4.2. 法律責任的附加
你的彌償責任並非HKCA在本協議或《準則》下的唯一補救;該等責任屬額外責任,並不影響HKCA可向你採取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
5. 爭議解決
5.1 你同意,就任何因本協議或《準則》引起的爭議,按《準則》所載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6.雜項
6.1 整體協議
除非另有明確訂明,本協議及《準則》(連同本文所提述的一切其他文件)構成雙方就所申請數碼證書的簽發及使用事宜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就該特定數碼證書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協議。
6.2 修訂
HKCA可按《準則》所訂方式修訂《準則》。本協議所指的《準則》,指不時經修訂的《準則》;你在本協議內就《準則》條文所作的同意,亦均指向不時經修訂的《準則》。除前述情況外,本協議的任何修訂須經雙方同意(惟無須取得下文第6.9條所述任何第三者的同意)。 就上述任何修訂(不論由HKCA單方面修訂或由你與HKCA協議修訂)均無須取得任何人士(包括下文第6.9條所述任何第三者)的同意。
6.3. 放棄
任何一方未有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任何條文的執行權利,並不構成:(i) 該方其後執行同一條文的權利的放棄;或 (ii) 該方執行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的權利的放棄。任何放棄僅在以書面作出並由被指稱放棄權利的一方簽署後,方為有效。
6.4. 不可抗力及互聯網固有風險
如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責任,而有關未能或延遲是由超出該方合理控制範圍的情況所致,該方概不就此承擔法律責任。你確認,數碼證書的運作受互聯網的運作及電訊基礎設施,以及你所使用的互聯網連接服務所影響;上述事項均不受HKCA控制。
6.5. 通知
HKCA可透過核證登記中心或數碼證書登記人平台向你發出任何通知。相對地,你可透過核證登記中心或數碼證書登記人平台向HKCA發出通知,或按《準則》所列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向HKCA發出通知。惟你必須透過核證登記中心或數碼證書登記人平台遞交數碼證書申請,以及接收並接受數碼證書。
6.6. 轉讓
未經HKCA事先書面同意,你不得轉讓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責任。任何未經同意的轉讓均屬無效。HKCA可在無須取得你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其權利及責任。
6.7.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或任何條文的任何部分經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主管當局裁定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等條文(或部分)可予分割並視作刪除,而該等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性不影響本協議其餘條文(或其餘部分)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雙方須以一項有效及可強制執行的條文取代該等條文(或部分),以在可行範圍內達致與原條文相同的經濟、法律及商業目的。
6.8 法律管轄
本條款及細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詮釋。雙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區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6.9. 第三者權利
核證登記中心、倚據人士及承辦商屬你在本協議下、直接關乎數碼證書的使用或簽發之責任及聲明的明確第三者受益人。按《準則》獲享彌償的政府及《準則》所述其他人士,亦屬按該等條文獲享彌償的第三者。除上述人士外,任何第三者概無權在本協議下享有任何權利、補救或利益。
6.10. 詮釋
本協議以英文擬備的版本為準。如本協議被譯成其他語言,而英文版本與譯本有任何抵觸,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