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证书登记人协议
本条款及细则由香港互联网注册管理有限公司(”HKIRC”,或在本协议中称为”HKCA”)与申请数码证书的个人或机构订立;该申请人身分以已签发的数码证书所载为准。
「核证作业准则」(Certification Practice Statement)(下称《准则》」)指HKCA用以营运其公开密码匙基础建设(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及提供签发数码证书服务的书面政策及程式声明。HKCA的《准则》文件载於其网站:https://www.hkca.hk/cps。
「核证登记中心」(Registration Authority)指由HKCA委任丶代表HKCA履行《准则》内列明之特定职能及为相关类别的数码证书提供若干HKCA服务的机构。
「数码证书登记人平台」(d-Cert Subscriber Portal)指让您递交数码证书申请连同本协议的网上平台。
「您」 指: (i) 就数码证书(个人)而言,於下方勾选 「我同意」 或以书面确认同意本协议的申请人/登记人;以及 (ii) 就数码证书(机构)丶数码证书(加密)或数码证书(伺服器)而言,其获授权代表於下方勾选 「我同意」 或由该获授权代表以书面确认接受本协议的申请人/登记人。
「登记人」 指根据《准则》所订的资格准则,获签发数码证书的申请人。
除非本协议另有界定,凡在本协议中使用而已在《准则》中定义的词语或表述,均具有与其在《准则》中所载相同的涵义。
您与HKCA协定如下:
1.使用
1.1. 同意遵守《准则》全部条文
您同意《准则》的所有条款,无论该等条款是否在本协议中有明确提述。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不得损害前述规定的一般性。
1.2. 资料
您须在任何时间向HKCA(或其承办商),不论透过核证登记中心丶数码证书登记人平台或其他方式,提供准确丶完整且不具误导性的资料。如您先前向HKCA提供的任何资料有所变更,或变得具误导性或不准确,您须尽快通知HKCA(或其承办商)并更新该等资料。您不得申请内容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数码证书。
您并进一步保证及声明:如属数码证书(机构)丶数码证书(加密)或数码证书(伺服器),凡您透过核证登记中心或数码证书登记人平台递交数码证书申请,申请中所列明的获授权代表已获您正式授权,代表您办理及递交该等申请及相关事宜。您亦保证及声明,如该申请获批准,您已获正式授权按《准则》就相关类别的数码证书,在核证登记中心名称旁所列明的指定交易中使用该数码证书。
您进一步保证,您确为所递交申请中所述的申请人,亦为已签发数码证书所述的登记人。递交数码证书申请并不保证申请必然获批。如申请被拒,您将会收到拒绝通知。如申请获批准,您即须受本条款及细则及《准则》条文的约束。
1.3. 责任
您同意履行《准则》内就数码证书(个人)丶数码证书(机构)丶数码证书(加密)及数码证书(伺服器)的申请人或登记人应履行的一切责任。
1.4. 申请及签发
您同意遵守《准则》中有关申请及签发数码证书的所有条文。您递交数码证书申请,即表示您:
- 同意就签发数码证书向HKCA支付适用费用,惟该等费用如经 HKCA 书面豁免则不在此限;
- 同意受 (i) 本条款及细则;及 (ii) 《准则》条文的约束;
- 同意使用私人密码匙及数码证书所引致的一切风险概由登记人自行承担;
- 同意HKCA就其签发的私人密码匙及数码证书,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 确认若您未有妥善(或根本未有)履行本条款及细则及《准则》所载的责任,您可能须就HKCA及/或其他人士(包括倚据人士)因此可能承担或蒙受的法律责任丶损失及损害作出赔偿;
- 承诺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以保护私人密码匙的加密性及完整性,防止其遗失丶披露或被未经授权使用;
- 承诺在得悉私人密码匙遗失或被破解,及/或出现任何须撤销数码证书的情况时,立即向HKCA作出报告;
- 同意HKCA可按《准则》丶本条款及细则及/或就其所发出的私钥及/或 数码证书 所订,就其疏忽及/或违反合约的法律责任作出限制;以及
- 同意HKCA可另行委任代理人或分包商履行其於《准则》及/或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责任。
1.5. 费用
您承诺就每一登记使用期向HKCA缴付《准则》所指明的订用费。除非获HKCA书面豁免,订用费须於每一登记使用期开始前缴付。HKCA保留不时检讨及厘定订用费的绝对权利,并会透过其网站公布有关订用费。
1.6 许可
自HKCA交付数码证书之时起(即时生效),直至有关数码证书届满或被撤销为止,HKCA授予您一项可撤销丶非专有及不可转让的许可,让您按《准则》及本协议条款,以证书主体为受益人,使用每张已签发的数码证书及其相应配对密码匙。
您须就任何数码证书的使用,以及为使用数码证书所需的任何设备及软件负责。在您覆核并核实数码证书内所载资料准确无误之前,您不得安装或使用该数码证书。如您得悉本协议有任何违反情况或任何数码证书被滥用,您须尽快通知HKCA。您亦须自行取得并维持使用数码证书所需的任何授权或牌照。
1.7. 限制
您不应:
- 与其他使用者共用您的数码证书或私人密码匙,惟《准则》所允许者除外;
- 使用数码证书或私人密码匙在《准则》所述丶就相关类别数码证书於核证登记中心名称旁所指明的指定交易以外的交易中作出数码签署;
- 修改丶再授权丶逆向工程或就数码证书(除为按其既定用途使用数码证书所必需者外)或私人密码匙制作衍生作品;
- 除《准则》所允许外,使用数码证书或就数码证书作出任何陈述;
- 冒充他人或虚假陈述您与任何实体的关系,或以可能合理地导致针对您或HKCA采取民事或刑事法律行动的方式使用数码证书;
- 尝试使用数码证书签发其他数码证书;或
- 故意建立与HKCA或任何第三者的私人密码匙在实质上相同或极为相似的私人密码匙。
1.8. 撤销
HKCA可基於《准则》所述理由单方面撤销数码证书。您亦可不时按《准则》,透过核证登记中心丶数码证书登记人平台或其他方式向HKCA提出撤销要求。
1.9. 续期
HKCA或会就即将到期的数码证书向您发出提示,但确保数码证书在到期前完成续期的责任,概由您自行承担。
1.10. 公布数码证书
您同意:(i) HKCA公开披露已签发数码证书内所嵌入的资料;以及 (ii) HKCA将您的资料转移至位於香港境内的伺服器。HKCA保留权利使用您透过核证登记中心丶数码证书登记人平台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资料,惟该等使用须符合其网站所载的私隐政策。HKCA可按其全权酌情修订私隐政策。
2.期限及终止
2.1. 期限
本协议於您接受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直至根据本协议签发的所有数码证书全数到期及/或被撤销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本协议终止後,HKCA授予您的所有权利及许可即时终止。
就上述任何终止,或按《准则》条款撤销或暂停数码证书(不论由HKCA或您单方面作出,或由您与HKCA协议作出),均无须取得任何人士(包括下文第6.9条所述任何第三者)的同意。
2.2. 终止後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按其性质应於本协议终止後仍然有效并继续具十足效力的所有条文,於本协议终止後仍然有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条文:数码证书的公布(第1.10条)丶免责声明及法律责任限制(第3条)丶弥偿(第4条)丶争议解决(第5条)以及杂项条文(第6条)。
3.免责声明及法律责任限制
3.1 您的声明及保证
您同意在适用情况下,就数码证书的申请人或登记人须在《准则》作出的所有声明及保证,均予以作出。
3.2 倚据人士担保
您确认,任何适用的倚据人士保证仅为倚据人士的利益而设;您并不享有该保证下的任何权利,包括强制执行该保证条款或在该保证下提出申索的权利。 「倚据人士」 指在交易中倚赖数码证书或数码签署的实体。「倚据人士保证」 指HKCA根据《电子交易条例》或《准则》所提供的保证。
3.3. 免责声明
您确认并同意HKCA在《准则》所载的一切免责声明及法律责任限制。
4.弥偿
4.1. 弥偿
您(作为登记人)同意按《准则》所载的弥偿条款,就HKCA丶政府及《准则》所述其他各方提供弥偿。
4.2. 法律责任的附加
您的弥偿责任并非HKCA在本协议或《准则》下的唯一补救;该等责任属额外责任,并不影响HKCA可向您采取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5. 争议解决
5.1 您同意,就任何因本协议或《准则》引起的争议,按《准则》所载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6.杂项
6.1 整体协议
除非另有明确订明,本协议及《准则》(连同本文所提述的一切其他文件)构成双方就所申请数码证书的签发及使用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就该特定数码证书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协议。
6.2 修订
HKCA可按《准则》所订方式修订《准则》。本协议所指的《准则》,指不时经修订的《准则》;您在本协议内就《准则》条文所作的同意,亦均指向不时经修订的《准则》。除前述情况外,本协议的任何修订须经双方同意(惟无须取得下文第6.9条所述任何第三者的同意)。 就上述任何修订(不论由HKCA单方面修订或由您与HKCA协议修订)均无须取得任何人士(包括下文第6.9条所述任何第三者)的同意。
6.3. 放弃
任何一方未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任何条文的执行权利,并不构成:(i) 该方其後执行同一条文的权利的放弃;或 (ii) 该方执行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文的权利的放弃。任何放弃仅在以书面作出并由被指称放弃权利的一方签署後,方为有效。
6.4. 不可抗力及互联网固有风险
如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责任,而有关未能或延迟是由超出该方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所致,该方概不就此承担法律责任。您确认,数码证书的运作受互联网的运作及电讯基础设施,以及您所使用的互联网连接服务所影响;上述事项均不受HKCA控制。
6.5. 通知
HKCA可透过核证登记中心或数码证书登记人平台向您发出任何通知。相对地,您可透过核证登记中心或数码证书登记人平台向HKCA发出通知,或按《准则》所列的地址丶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向HKCA发出通知。惟您必须透过核证登记中心或数码证书登记人平台递交数码证书申请,以及接收并接受数码证书。
6.6. 转让
未经HKCA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责任。任何未经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HKCA可在无须取得您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权利及责任。
6.7.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文或任何条文的任何部分经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主管当局裁定为非法丶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等条文(或部分)可予分割并视作删除,而该等非法丶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性不影响本协议其馀条文(或其馀部分)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双方须以一项有效及可强制执行的条文取代该等条文(或部分),以在可行范围内达致与原条文相同的经济丶法律及商业目的。
6.8 法律管辖
本条款及细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双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区法院的专属司法管辖权。
6.9. 第三者权利
核证登记中心丶倚据人士及承办商属您在本协议下丶直接关乎数码证书的使用或签发之责任及声明的明确第三者受益人。按《准则》获享弥偿的政府及《准则》所述其他人士,亦属按该等条文获享弥偿的第三者。除上述人士外,任何第三者概无权在本协议下享有任何权利丶补救或利益。
6.10. 诠释
本协议以英文拟备的版本为准。如本协议被译成其他语言,而英文版本与译本有任何抵触,概以英文版本为准。